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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三龄一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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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三龄一历”的认定
刘亚
摘要:该文从干部人事档案中“三龄一历”的重要性入手,通过探讨目前我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三龄一历”失真或无法认定的原因,以政策文件为依据,阐述“三龄一历”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注意事项,以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
  

    人事档案是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人员社会经历及其德、能、勤、绩等方面数据和信息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起来的,具有一定保存价值和有机联系的原始历史记录[1]。人事档案是一种专门档案,其类型主要有干部档案、工人档案、学生档案、军人档案等四种。此处仅介绍干部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指出: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2]。干部档案正本包括履历表、自传、鉴定、考核材料、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材料、奖惩、任免、退职退休等全面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十大类材料。
所谓“三龄一历”即:年龄(出生日期)、党龄(入党时间)、工龄(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学位,是干部档案的重要内容。2005 年12 月,国家召开了第四次干部档案工作会议,将“三龄一历”纳入干部档案验收重点。2006 年,中组部按照《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全方位核查干部档案,“三龄一历”相关内容在百分制评分中占到28分,其中学历学位有关内容占8 分,年龄占6 分,党龄占8 分,工龄占4 分[3]。2010 年3 月河北省开展了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三龄一历”。可见,“三龄一历”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占据重要地位。
     一、难以认定的原因分析
     实际工作中, “三龄一历”难以认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归结为个人原因和外部原因:
    本人原因又有主观故意和外部之分:首先,为自身利益有意歪曲事实,在干部年轻化的大趋势和私益的驱动下,“年龄报低,党龄、工龄报长,学历报高”;其次,个人在填写时不够认真,带着随意性[4],造成人事档案中有多项记载,例如在填写年龄时,有时填农历,有时 填公历;在填写党龄时,由于时间较长,忘记了具体的日期,大概估一个。外部原因有工作人员的疏忽失误;时间较长、保存失当、字迹不清;请他人代填造成信息不准确等。
    二、三龄一历的确认办法
    以上诸多原因存在,给三龄一历的审核确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必须认真查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年龄(出生日期)的认定。现阶段的在职干部,多于1949年后生人,具有较规范的干部档案和户籍登记,很少存在年龄记载混乱的问题。《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处、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 号)规定,从2006年10月起,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问题;对于个别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的最早记载为依据;此外,公、农历混填的,如未注明,按公历对待。
    2.党龄(入党时间)的认定。认定入党时间以干部档案中《入党志愿书》上批准的时间为准。各届党章针对1945 年4 月23 日- 1956 年9 月14 日、1956 年9 月15 日- 1969 年3 月31 日、1969 年4 月1 日- 1977 年8 月11 日、1977 年8 月12 日- 1982 年9 月5 日、1982 年9 月6 日至今共5个不同阶段,明确规定了中共党员的入党时间和预备期。
    3.工龄的认定。工龄的认定并不单指工作时间的确定,还涉及连续工龄的计算、有特殊经历或从事特殊工作人员工龄的确定等诸多方面,对此,我国有关部门的规定也是十分详尽的。干部档案中记载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比较多,其中早期的材料一般为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等,以及招生(入伍、招工)政审材料、知青上山下乡证明等。
    建国以来,组织人事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军队关于确认工龄的政策性文件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等。依据上述文件申请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并经组织批准,相应的申请和批复材料均归在干部档案第五类;凡更改参加工作时间而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不予承认[5]。
     4.学历学位的认定。学历学位是时刻变化的,年轻干部通过在职学习获得学历、学位的很多,其认定工作也要持续进行。
    核查学历学位,主要是核对干部档案中的入学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登记表,论文答辩、学历学位授予证明等,还要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进行相互印证。在实际操作中,有几种查证方法,一是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编写的《高等教育学历问题咨询手册》中学校名录;二是查证书式样;三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四是直接向发证学校查证;五是对境外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可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此外,部队院校取得学历学位的,参照《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 号)》等文件规定。
    对于缺失的学历学位材料,所在单位和个人要尽量查找和收集。特别是各类毕业生登记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进行复印,并注明出处。所有材料都查找不到的,才使用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代替,并经学校和单位人事部门认定盖章。
    总之, “三龄一历”的审核认定贯穿于干部档案管理的全过程,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需要人事档案管理者既要准确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又要具有专业的档案知识以及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真实有效。
参考文献
[1]冯强.档案管理[B].ISBN978710910656.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2]《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0年修订)
[3]2006年 中组部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办法》 [4]牛蕊.干部人事档案“三龄一历”的审核和管理[J].陕西档案,2008(3).
[5]陈秀丽.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相关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2(1)
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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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人物智库   2013-03-04 12:23:51 作者:http://www.ems86.com/ 来源: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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