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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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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微信公众号的普及,它逐渐成为一个品牌或个人的标志,因此常出现商标侵权纠纷。本文通过案例导入,着重探究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的认定及其现状,并为今后微信公众号如何更加合法运营,以及如何保护好每个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商标,远离商标侵权纠纷提供一定的建议与举措。

 

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卞文竹

 

 

  一、商标侵权的定性问题

(一)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相同或近似性标准就微信公众号领域来说,存在消费者在购买特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时候,由于某些商标与微信公众号名称或者头像相同或者近似,所以,消费者会误认两者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最终导致消费者成为微信商标侵权的最大的受害者。与此同时,最大的收益者侵权者就会不同程度的危害社会秩序。所以在认定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案件时要特别注药到消费者的认知和注意力。 

 显著性标准消费者在使用微信公众号购买某种物品或者服务时,公众号商标的显著性会成为消费者选择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显著性较高易被侵权。笔者认为在非经营性公众号的商标认定中,可以在经过使用和较多的传播来获取显著性。用较高的公众知名度和订阅关注度,从而使得该公众号所带有的商标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建立紧密的联系,并创造出识别性较高的独创之处防止与其他公众号混淆。最终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公众号所包含的商标权。 

 知名度标准众所周知,根据已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不同,假冒者因此获得不当利润和对被假冒者造成对损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对经济市场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也大小不一。因此,要公众号侵权案件中相关商标的知名度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进行责任的认定,依据相关标准认定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并以此作为定罪量刑中更加细化,精确的指标,这样才有利于互联网环境下商标的有力保护。 

二、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对商标认证过于草率相关主体要考虑到这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时代是否还具有商标所必须具有的显著性等特性,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否带有一定的主观恶意性。所以在认定时,相关主体缺乏行业敏感度和前瞻性,审查不够严格细致,导致许多人借用本不应注册的商标收取高额的侵权费用,这不仅不利于相关公众号的正常运营,也一些投机取巧和带有明显主观恶意的侵权者可乘之机。

 对于商标侵权的解决措施较为单一在多个案例中,公众号的被侵权者一旦提出相关证明,并提起诉讼,相关公众号就会立刻被停用,在此期间,运营者不能提交证明相关的材料与证明,直至诉讼终结后,原公众号才能根据诉讼结果决定继续运行与否。这样的处理方式虽然能够立即打击侵权者,及时的停止损害与侵权,但对于被疑似侵权者较为不利。未能充分保障其无辜权,对该微信公众号长期积攒的粉丝、传播力度等都是较大的损失。

《商标法》缺乏对公众号的具体规定《商标法》规定的侵权形式单一,而微信公众号作为互联网背景下的产物,其侵权的方式和特征也大大区别于传统的侵权方式,新的网络商标侵权如公众号域名抢注,公众号文章中侵犯商标,网页嵌入式方式侵犯商标,都与商标法规定的传统的侵权方式有很大的区别与特殊之处,这些暂时都没有在《商标法》中有所规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相关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不利于微信公众号进一步发展与传播的规范化、法制化。 

 不同类别的微信公众号的商标权缺乏法律保护当公众号是企业、政府或其他组织这一类主体时,在事前可先对公众号进行商标注册有效的提前预防商标侵权的损失和降低商标侵权的风险。而我国对于个人的公众号的保护力度较低,不允许其注册为商标,对其审查也非常不严格,所以自媒体也就不能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来保护其商标权,因此会诱发一系列自媒体运营者互相抄袭,大面积侵犯商标权的做法,损害原创作者的利益,不利于良好网络环境的构建。

三、完善我国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保护的措施和建议 

(一)《商标法》要明确互联网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

《商标法》对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的合理使用界定还是过于宽泛与陈旧,只能适用传统的商标合理使用的规定,导致法官在合理使用方面无法可依,还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相关微信公众号的纠纷无法平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速发展,合理使用的界定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改变,并在修改法律法规相关条文时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对未来的预估力,制定一些保留条款来应对未来的变化。

(二)商标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要多样

笔者认为可以效仿美国的互联网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给予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案件的双方一定的自由协商权,给予例如一周左右的协商时间,并互相给出证明,是否真的存在侵权行为。并不需要立刻停用某个公众号的一切活动,甚至注销。在立法上要给予双方更大的协商空间,将诉讼作为最后一道保障。

(三)个人微信公众号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措施

笔者认为个人在不能寻求《商标法》的商标权保护下,首先可以寻求一定著作权上的保护。公众号的名称或者头像如果体现出作者较强的创作性,是可以作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行保护的作品,因而可以主张微信公众号的著作权侵权。

其次,还可以用《反不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个人的微信公众号作出自己的特色,吸引了较多的粉丝,或者其他投资人,若出现侵权者利用该个人公众号的知名度,起相似的名称开发相类似的功能足以让慕名而来关注并投资的人混淆,是可以一定程度上使用《反不当竞争法》的。但同时还需要《商标法》等与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对于这类商标的保护,有效的杜绝商标抢注、“搭便车”以及“傍名牌”等现象的发生。

总而言之,商标侵权领域相关的相关法律问题源源不断、层出不穷。商标侵权的方式方法也花样百出,难辨真伪。因此,笔者建议,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商标侵权的一系列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不受损害,达到问题和纠纷的最大化解决。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2019-02-17 17:11:11 - www.ems8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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