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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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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初探 
赵 丽
(北方民族大学,宁夏 银川750021)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诉案件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但法律没有对被 害人出席法庭问题作出规定,这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试从被害人当事人地 位的独立性、实现诉讼的平等性以及证据质证的必然性等几个方面论证了公诉法庭应该设置 被害人席的理论依据,并提出了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被害人;当事人;公诉法庭;席位 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08( 2009)03-0025-03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是公诉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享有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基本对应的诉讼权利。作为当事人,被害人与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诉讼手段对等。然而,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被害人的出庭问题作出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未给被害人设置席位,将被害人仅仅作为证据来源而不看作诉讼当事人的做 法 非常普遍,导致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形同虚设,对保护其合法权益极其不利。因而,公诉法 庭应该设置被害人席,使被害人充分地行使当事人的权利,真正地享有当事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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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的理论依据

  刑事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是由被害人本身所特有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作为当事人 ,被害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享有与被告人平等地参与诉讼的权利。作为了解案件情况的 特殊证人,被害人陈述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有权出席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进行陈述,在法庭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笔者认为,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的理 论依据有以下三方面:
  1、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独立性要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列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 应的诉讼当事人,使被害人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诉讼阶段都可以直接参与诉讼活动, 使司法机关直接听取被害人对惩罚犯罪的愿望和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 权益。这一规定赋予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不依附于公诉人的独立的诉讼地位。这种诉 讼地位的独立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必须尊重被害人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明确 被害人在法庭上拥有与其独立的诉讼地位相称的席位。而实践中,一些法院对被害人在法庭 上的席位安排,大多是让其同公诉人联席而坐,将两种不同身份的控方合二为一。这一席位 的安排,显然反映出法院在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之始,便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认识上出现了 违背立法本意的偏差,将被害人视为附属于公诉人一方的当事人。尽管公诉人与被害人共同 行使控诉权惩罚犯罪,其诉讼方向上是基本一致的,但公诉人参与诉讼具有双重职能,一方 面履行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另一方面又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行使对刑事审判的 监督职权。而被害人是以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和诉讼结果的利害 关系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实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特别是在被害人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时,其诉讼地位和诉讼请求的独立性不言而 喻,其参与诉讼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因此,诉讼过程中,公诉人与被害 人参与诉讼的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公诉人不可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具体利益。所以,法庭的 席位设置也不应当是控辩双方两大阵营的对峙,而应该是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三方互不 隶属的三足鼎立。由此,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是体现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独立性的必然要求 和选择。 
  2、是实现诉讼平等性的要求
  表面看来,被害人席位的设置只是一个形式问题。但是,这里的形式问题却包含了深刻 的程序理性。在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平等性是诉讼对抗性的基础。这里的平等有两方面的内 容 :一是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等,彼此不能凌驾于对方之上;二是 指裁判者在诉讼过程中给予各方当事人以平等的参与机会,对各方的主张、意见和证据予以 同等的尊重和关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对所有人予以普遍平等的尊重 和对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是诉讼当事人,理应在实体和形式上享有同等的诉 讼权利,受到同等的对待。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作为被追诉者在法庭上占有重要的 一席之地,而被害人既是证人又是当事人,在法庭上却并无专门的席位。这无疑不符合诉讼 的平等性要求。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都能看得 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被害人的当事人身份不仅在形式上与被告人 处于同一水平线上,体现了二者的平等地位,更为重要的是他能够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审判 的全过程,充分地表达自己对惩罚犯罪的愿望和要求,有效地行使其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进而对抗一切不公正的行为。所以,笔者认为,没有被害人席位的设置,就没有当事人的真 正平等;没有当事人的真正平等,司法就难以客观公正,难以和其他解决纠纷的手段区别开 来。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指出,“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因此,公诉法庭设 置被害人席,是被害人平等参与诉讼,实现诉讼平等性的应然要求。
  3、是进行证据质证的必然要求
  由于被害人是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不仅与案件结 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亲身经历了犯罪侵害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对犯罪事实比较了解 。所以,他既是当事人又是极其特殊的证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被害 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之一。作为特殊的证人,被害人陈述不仅是被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而 且对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和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 作用。作为当事人,被害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据《刑事诉讼法》第15 5条、156条、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 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应当经被害人辨认,宣读未出庭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等,应当听 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的规定,对于定案的证据必须通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实践中,在法庭上根本就没有设置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席位,没有一席之地,被害人就 无从对指控犯罪事实进行陈述,无从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进行质证、辩论,这些 证据也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因此,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位是进行证据质证的必然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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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诉法庭设置被害人席的初步构想

  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对审判法 庭席位设置问题的规定:公诉人席置于审判台前方后侧;被害人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席 置于公诉人席右侧。可见,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是有一席之地的。因此,笔者认为,全国各 地的法院应该设置被害人席位,具体可参照上述规定,设置于公诉人席右侧,但要与公诉人 席位分开设置。为了确保被害人能够在审理过程中出席法庭,避免被害人席空有其位,而无 其人,刑事诉讼法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法院应该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使被害人出席法 庭参与诉讼所可能受到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首先,应该把被害人出庭指控犯罪写入刑事诉 讼法,同时应规定人民法院负有告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应当认定为程 序违法。其次,为了避免与被告人直接见面而可能使被害人受到第二次伤害,同时保证被害 人的当事人地位,对于法院的出庭通知,应该允许被害人可以选择当庭陈述,也可以选择不 与被告人面对面的当庭陈述,不出庭参加审判,而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但 是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被害人,尤其是那些特殊被害人,如性犯 罪被害人、老年被害人、未成年被害人,不出席法庭便不能很好地表达对犯罪惩罚的意愿 。法院为确保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实现,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应该允许并保证被害人 通过网络或远程播放等方式不直接面对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如根据澳大利亚未成年人保护 法,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电子记录或者采用远程播放方式在法庭上展示未成年人陈 述,未成年人不需要出庭,从而避免直接面对被告的场面,保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再 次,对出席法庭接受当庭询问的被害人,应该允许为被害人提供社会援助的律师在被害人接 受法庭询问时,为其提供法律、心理、生理方面的咨询和照顾,或者被害人由其亲友陪伴出 席法庭。

参考文献:
[1]莫洪宪.刑事被害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62.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6.
[3]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2.
[4]杨正万.论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程序公正价值[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3 ).
[5]夏思扬.刑事公诉法庭应设置被害人席[N].法制日报,2006-2-16.

 

收稿日期:2009-03-19
作者简介:赵丽(1979—),女,内蒙古巴彦淖尔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院讲师,法 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教学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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