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培育民间社团组织是发展社会资本的有效载体 (宿迁学院,江苏 宿迁223800) 摘 要:社会资本其实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网络从集体性拥有的资本的角度,为每个成员提供支持,提供为他们赢得声望的凭证。社会资本包括达成的共识、关系网的集合、声誉的聚集及组织资本。本文试图从培育民间社团组织的角度来探索构建社会资本的路径。 关键词:社团组织; 公民社会; 社会资本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08(2009)05-0073-04 对于社会资本的理解,上世纪80代以前,学者将它等同于公共设施,或泛指影响个人经济回报的社会环境质量。1980年以来,经Beardiea,Coleman, Putnam, Fukuama的推动,社会资本概念进入社会科学研究的话语体系。Beardiea被认为是第一个真正从学理上对社会资本给予过全面界定和系统分析的人。在Beardiea看来,“社会资本其实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网络从集体性拥有的资本的角度,为每个会员提供支持,提供为他们赢得声望的凭证。” 社会资本的有效载体是公民的社会参与网络,而公民的社会参与网络又是通过公民积极地参与民间社团组织来实现的。因此社会资本的土壤和基石就是公民社会。尤其是民间社会组织,它不仅是公民社会最活跃的领域,也是社会资本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因此它也就成为社会资本重建的根本所在。
一、培育民间社会组织对于发展社会资本的重要意义
1、民间社会组织能够以利益纽带,来消解社会资本的裙带属性。中国社会资本的裙带主义特征,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传统中国的某种延续。而民间社会组织则立足于市场经济和自由平等竞争的生活方式的基础之上的,其发展是以志愿性、利益性、社会性为基点的,是在现代社会个体化、自主化、理性化基础上的自由联合,以实现自己的期望、利益和价值追求。因此,加强民间社会组织对社会资本的重建作用,吸纳人们进入愿望和利益实现的正常、开放的场域,无疑会大大消解裙带属性的社会资本,产生具有自由和利益属性的社会资本,从而实现社会资本的良性运行。 2、民间社会组织的理性化,可以遏制社会资本的非理性化倾向。民间社会组织是一种利益基础上的自觉联合体,体现着民主、开放和公共的生活选择。而这无疑是一种理性的联合和选择。它所形成的社会信任、规则和社会网络,展现了人们力图走出“囚徒困境”的合作、互惠和沟通努力,是实现参与、关怀和价值追求的自觉表现。可见,民间社会组织的社会资本具有较强的理性化倾向。民间社会组织的社会资本,可以使其成员接受理性化的熏陶和影响,在遏制裙带关系基础上的社会资本的非理性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民间社会组织可以促进社会资本的自由自主性价值取向和公共精神。近代以来,无所不在的“官僚制”组织,不仅带来了社会生活的高度理性化和高效率,也形成了一定的权威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保守僵化的弊端,使社会成员受到全面的严格控制而成为“机器人”,成为社会这台隆隆运转机器的一个小小枢纽,孤独感、压抑感、失落感和异已感便油然而生。而民间社会组织则是一种志愿性的自由联合,其社会性、自治性、开放性和民主性,恰恰与立足于强制性分工基础上的官僚制组织形成鲜明对照,因而展现着社会成员更加自由自觉的社会协作、更加多样化的活动领域、更加多相度的生活方式和更高程度的民主自治精神。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社会资本的权力本位原则和培育公共精神,它既主张赋予个人自由和利益诉求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又要求确立相应的责任感、规则意识和义务意识,从而形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法治需要和时代进步要求的社会资本,对重建互动交往网络、社会规范和社会信任无疑具有重大作用。 4、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凭借社会资本,实现“自生自发”的秩序,从而促进内生规范的社会资本的建设。民间社会组织能为社会资本的规范、网络和非正式制度产生提供有机土壤。民间社会组织它们在代表不同群体利益、权利和要求而进行协调平衡、自律管理和民主参与的过程中,通过谈判、协商、妥协等方式,建立多元权利和利益冲突背景中的社会合作、共识、信任和规范网络。这些特有的社会资本,使得社会行动和利益交往无法随心所欲地进行,而是要受到各利益相关者的检验、评判和校正,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社会冲突。并灵活地反映着非常多样化的规章制度甚至个人态度。其中反映了民间自律管理的要求,代表了多元利益和权利的自觉平衡,从而构成了国家法律规则的源泉、基础和补充。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法律移植和政府推进固然是必要的,但过于注重理性构建却未必可行,而更重要的则是法治社会根基的构筑——即注重培植适合我国国情的内生规范和自生自发的秩序。这就使得我国民间社会组织有更大的作为空间承担更重、更多的创生社会资本,培育内生规范和自生自发秩序的使命。 5、民间社会组织能够有效促进公民性社会资本的形成,抑制社会资本中的公私不分、义理人情倾向。现代社会呈现着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生活,民间社会组织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中介,能够超越于国家威慑力量和个人利己主义,有效地促进公民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双重生活的认识和体验。从而使其成员适应公民的双重组织生活,既有利于消除其草根意识,又有利于防止过激的大众行为,明确公私领域的不同角色和权责,增进自由自主、理性自律的公民精神。
二、政府培育民间社会组织的路径选择
当今正在兴起一场全球社团革命。而我国当前数十万民间社会组织也已蓬勃兴起,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向市场经济转型,推进民间自律管理和民主法治进程,维护转型期社会稳定和与国际接轨、对话交流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其对社会资本的重建自然也功不可没。但也要看到,社团自主性不足、社团能力不足和社团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无疑仍是制约其充分发挥应有功能的重要障碍。因此,我们必须尽快进行政治体制和民间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采取有效措施,既要积极促进民间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又要培养其自主自律性,增强其社会动员能力和水平,并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发挥其应有的重建社会资本的重要作用,推进良性社会资本的有效积累。 1、要借鉴有关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彻底改变党和政府直接的管理控制、规划干预、随意插手民间组织事务和活动的不良体制,取消具有严密监控色彩的双重管理方式,建立扶持和鼓励导向的民间组织管理模式,按照“经费自筹、人员自聘、活动自主”的指导方针,取消经费来源、税收等方面不必要的限制,实现“政中分离”“政社分离”,还民间社会组织以民间化、社会化、民主化、自律化,并通过健全法制予以必要的可靠保障,从而消除民间社会组织的行政附庸化,充分发挥其对社会资本重建的重要功能。 2、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推进多元化、自由化和民主化,提高人们的结社愿望,结社能力、自由权利诉求和民主参与意识,使参加民间社会组织变成人们日常生活的一种需求(西方国家的大多数公民都加入一个或多个民间团体),从而增强民间社会组织的动员能力和水平,获得真正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创造符合民主和法治要求的社会资本。 3、民间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恶性循环”状况,尤其是它一方面缺少民主精神和自由自主信念,而另一方面也未形成足够的理性自律意识和公共精神的状况,很大程度上就是缺少对民主法治的深层理解、认知和体验。必须加强民主法治启蒙,在全社会确立真正的民主和法治精神,这样才能强化民间社会组织的自主自律意识,克服“恶性循环”而建立良性循环,使其在社会上更广泛地、积极地、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从而促进社会资本的重建。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民间社会组织的立法,规范民间社会组织的行为,主要做好以下几点:要通过立法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强调政府依法对民间社团的管理,还要以立法形式明确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关系,还应通过法律途径同时规范政府和社会民间组织的关系行为,建立政府制定规制的审查、约束机制,防止政府规制的偏差。另一方面政府要为社会民间组织加强自我约束与管理,提高自身素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大力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通过实施《民间非企业组织管理条例》加强对其的管理。在“政中分离、政社分离”的基础上,使民间社会组织在社会和市场中公平竞争,在公平竞争中进一步自觉规范其自身的行为。严惩社会中介组织中的丑恶现象,使民间社会组织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健全市场规则,促进民间社会组织行为的规范。 4、花大力气发展我国弱势群体民间参与网络,从而有效地提升其社会资本的存量。 我国目前社会资本的分布整体上不均衡,特别是在弱势群体中社会资本的缺乏更显严重。故这里还想特别强调一下在弱势群体中发展社会资本的问题。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数和规模远多于强势群体,这部分弱势群体由于在整体上缺乏自我发展的信心和社会交往的积极性。还由于其人际关系网络狭窄封闭,社会参与度低,这样弱势群体中的社会资本的存量远不及强势群体。故大力提高弱势群体参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率,在弱势群体中发展民间社会组织,对于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的存量,从而对于整个社会的社会资本的平衡发展乃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更显意义重大而又任重道远。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大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另一大主要部分是广大农民。 对于城市中下岗失业的弱势群体来说,增加其社会资本存量,提高其参与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和能力方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进行探索:充分利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积极利用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这一外部力量以辅导和协助弱势群体的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的过程。可以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和小组工作方法,纠正弱势群体成员的心理偏差和行为偏差,让他们掌握重新评价自己的机会,并借以分析自己“弱势”或失败的原因及自我发展的机遇和可能性,增强自我发展的信心,控制生活的能力和社会交往的能力。在人际关系层面,可以通过社会工作机构及社会工作者的中介服务,帮助弱势群体成员摆脱原有狭窄封闭的人际关系网络,将人际交往扩大到层际之间的交流,从而把握获得丰富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源、社会支持的机会与能力。在社会参与层面,可以依靠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指导,运用社区工作的方法和社会行动的技巧,帮助或协助弱势群体通过有序合法的集体行动,合理、合法地争取自己的权力和权利,学会掌握和控制自己的命运,提高群体及个体自身的形象,并努力去影响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 对于最广大的弱势群体——农民来说,提高其社会资本存量的唯一途径是实现农民的联合。农民的联合可分为农业领域的联合和非农业领域的联合。农业领域的联合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由志同道合的农民们组成一个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团体。它们可以是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民自助组织,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民中介组织。它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联结农民与市场的多元化的新型中介组织和群体。在发育农民新型经济联合组织的同时,要改造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村已有的中介组织资源(如乡、镇、村的社会组织,合作社、供销社、七站八所)的网络体系、基础设施、专业技术、社会动员能力,整合农村已有的和正在发育的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实现新旧两种资源的有效对接,对接的前提是对传统资源的市场化取向改革,明确产权关系。用新组织来改造它。在实现农业领域内农民的联合过程中,既要充分利用传统组织资源,又要发育壮大新的组织。政府在其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传统组织资源为政府所有,新的组织为农民的自愿自创。政府决不能在其中逼婚,更不能越俎代庖。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通过地方政府发布文件这种变通方式,给农民合作社以法律保障。合作社如不具有合法性,就根本谈不上在市场竞争中成为一支抗衡力量,也就谈不上增强农民自身的谈判地位。通过法律形式赋予合作社以企业法人地位,从而使其合法参与市场竞争,并以法律形式鼓励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政府应帮助传统农村组织资源实现市场化取向改革,理顺其产权关系,为新组织合理改造利用传统组织资源提供便利。 第三,采取各种方式,解决各类新兴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融通问题。从长远看,必须开放农村资金市场,发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组织,使农村信用社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以解决农村多类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资金融通问题。 非农业领域的联合是指农民从事非农行业时,必须形成联合的势力,有组织地参与竞争,形成农民工协会等组织形式。从事非农领域的农民主要是转移到城市的农民工。农民工的联合必须以企业的形式进行,这种联合可以以农村中的自然村、行政村为单位,将从事非农业行业的农民联合起来,组成企业、集团,有组织地从事非农领域的生产和服务。这种联合是自愿的联合,不是拉帮结派。要树立法律意识和信誉至上的思想。要剔除互相盘剥的思想,树立互惠、互利、互相保护的思维。这样就能有效地改善农民工在城市中的地位,有效地解决劳资问题,更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如果有效地实现了我国现阶段对弱势群体的社会资本的增容,我国社会整体的社会资本就会有一个质的飞跃和量的改观,我国社会资本的存量就能得到持续平衡的发展。而发达的社会资本既依赖于公民社会中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熟,反过来它又有利于公民社会中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而发达的公民社会是形成良好政民关系的前提,强国家、大社会,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实现国家的善治和社会治理、社会主义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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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9-06-08 作者简介:丁道韧(1970—),湖北黄冈人,江苏省宿迁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讲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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