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价值 张谈生 (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云南 昆明650224) 摘 要: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唯一的,不可逆的,人的生命价值在于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本身。所以,生命高于一切,就这一点而言,生命是无价的。 关键词:生命;生命权;价值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08(2009)05-0056-03 人的生命是短暂的,短暂的生命不可重复,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所以弥足珍贵。对于这份自然的无私馈赠,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百倍地珍惜。
一、生命
生命是物质存在的一种形式,是物质运动的一个过程。生命是生物体所表现出来的自身繁殖、生长发育、新陈代谢、遗传变异以及对刺激产生反应等复合现象。简单地说,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存在和活动的能力。 生命是生物的本质、内在规定和组成部分,是生物无穷变化遵循的普遍规律,是生物生来具有终生不离的要素;生命是自然规律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具有自身特点和自身规定,具有客观实在性并同其他事物处在对立统一关系中的事物。
二、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生命权是自然人得以成其为“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故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即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人权其他内容的基础与出发点。正如伊利斯所说,“最重要的,也就是讲最高级别的权利是生命权,因为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健康权明显不同。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而且,对于生命权的主体来说,该项权利的主要内容在于排除生命安全所受到的危险和威胁。例如,请求他人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对所受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对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惟一功能在于使权利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三、生命价值
1、价值 价值一词最早是用来反映商品中凝聚的人的一般劳动,属于经济学的特定范畴。它是事物的一种属性,反映为一种事物满足另一种需要的事实和程度。价值不在事物自身,而在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一事物对他物的用途的表现。马克思说:“‘价值’这个普通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 由此可见,价值是人(主体)的需要与满足人的需要的外界物(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价值的主体只能是人,任何价值都是对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 人生在世,“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自然就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但由于人的社会性、群体性依存特性,人最需要的东西就是人,即人既是价值主体,又是价值客体,这是价值关系中人的特殊性所在。由此我们把价值分为三大类:物质价值、精神价值和人的价值。 2、生命价值的内涵 人的生命价值是人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作为有生命的存在物,但又不同于一般生命,因为一般生命只具有“物”的价值,而人的生命却具有“生命价值”。 人的生命价值在于生命的存在和延续本身,具体表现为生命存在的价值和生命延续的价值,人的生命价值的绝对性表现在生命价值优于或高于非生命价值,以及每个人的生命存在价值是平等的。生命价值不依赖我们的所作所为,不取决于我们拥有多少财富,而是取决于我们本身,在生命面前,其他的一切都是附属的。 其相对性表现在人类的生命价值高于个人的生命价值,每个人生命延续的价值是有差异的。这取决于个人一生所创造的价值的大小。 3、生命价值的内容 生命价值包括生命的自我价值和生命的社会价值,生命的自我价值是指生命活动对自身的存在和发展的满足,是个体的生命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生命的社会价值是指生命存在对他人和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满足,是个体的生命活动对社会、他人所具有的价值。衡量生命的社会价值的标准是个体对社会和他人所作的贡献,生命活动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越大,其社会价值就越大。 人的生命价值作为个体的自我价值与群体的社会价值具有物质和精神两种形态。它们相互交织的状况在不同的人身上有不同的表现。从量上看,有的人的社会价值大于自我价值,有的人则相反。从质上看,有的人的社会价值是正向的,也有的人相反。就价值的两种形态以及人们的选择看,有的人更多地追求物质价值,有的人却追求更大的精神价值。 生命的社会价值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其一,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有限的生命规定着有限的活动,从而规定着通过活动而实现的价值。其二,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生命机体的有限性制约着人的体能和智能。但是这里的有限性不仅源于生命机体的有限性,而且源于社会的具体历史性。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社会作为大环境为人们提供的外化潜能的舞台是有限的。其三,人的生命价值的有限性还在于使能力外化的条件是有限的。 4、生命价值的层次 生命的存在既是一种生理的存在,但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文化意义上的结构性存在。 生命的价值,应该可以分为三个基本的层次:即生物性生存、社会性生存和超社会性生存。 所谓生物性生存,就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生活,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能够延续生命,能活下来。这是人生的基本需求。但人生目标如果仅停留于基本生存,那就和一般的动物没什么差别了。人在实现了生存的需求后,必然有一个社会化的过程,要习得社会知识,同化社会理念,获得一定的社会定位。这样的社会化进程,必然会使每个人带上深深的社会印迹,不同的社会环境,会造就不同的人,这样的人会致力于某一集体或某一派别的建设,也是他获得社会评价的重要途径。超社会性生存则是指超越于当前生存的小环境,以整个人类的文明进步作为生命的基础。 5、生命价值的特征 生命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存在,它与财产、利益等“身外之物”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人的生命是惟一的、独特的,生命的丧失是无可挽回与弥补的。因此,生命对于人的价值与物质利益对于人的价值不同,在利益与生命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对于一个人而言,利益可大可小,而生命则只有一次。因此,在利益上可以作出自我牺牲,而生命则无法承受这种牺牲。 因此,生命价值具有终极性。首先,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其惟一性、不可逆性上,其丧失意味着永远无可挽回。就一位成人而言,其生命的存在意味着一个独一无二的、神秘莫测的精神世界,它拥有着对当下的体验、对过去的回忆、对未来的希冀等丰富多彩的情感表达方式,拥有着理性、判断力与想象力等复杂的意识建构活动。一个人的主观精神世界是惟一的,这种惟一性在人与人之间并无差别。因此任何一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而不是他人或其他什么事物的工具。人的生命有其存在的理由,这个理由必须从其自身中去找,也就是说,它存在着,它就有其存在的客观价值。而且“对于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几乎任何情况下生命的主观价值都是无限的大”。就此而言,一个人的生命权是任何个人或社会机构都不可剥夺的。 其次,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构成了一个人行使所有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生命权原则上讲不允许让位于另一种权利”。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永远高于任何一种物质利益方面的价值。无论任何情况,都不允许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而牺牲人命或人的健康,比如,不应要求民众为了抢救集体财产而甘冒生命风险。 再次,生命的独特性表现在生命价值间的不可比较、不可掂量上,这就决定了即便是为了挽救许多人的性命也不允许故意剥夺某一无辜者的生命。生命与利益不同。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由于利益损失可事后进行补救或赔偿,故在特定情况下为了集体利益而暂时对个人利益作出牺牲,这是完全合理的。但生命则不同。人的生命是惟一性的、不可逆的,生命的代价是无可补救的。这一点适用于对每一条人命的认知。也就是说个体生命之间完全是等价的。而这又可以从质量与数量两个角度来解析。从质量的层面来看,个体生命之间完全同质,在生命都是惟一性的、不可逆的、珍贵的这一点上人与人之间是毫无差别的,故决不能讲富有的、智慧的、健壮的、英俊的人的生命要比穷苦的、凡俗的、体弱的、丑陋的人的生命高贵。从数量的层面来看,人的生命都是个体性的,没有所谓集体的生命。一个人牺牲了自己救出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这两条性命之间是等价的。所以康德讲人命有价值而无价格。对于每个人来讲其价值都是无限的大,人命在价值上无可比性。 因此,为了他人的生命而牺牲自己的举动,只要是真正出自本人的意愿,都是令人感佩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拒绝自我牺牲便是不道德的。所以,谁也没有自我牺牲的义务,自我牺牲也无法成为道德义务,更难以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一项法律规定。 总之,对于任何人来讲,自己的生命价值都是无限的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生命价值具有终极性。在生命价值之间,没有可比性。因此不能说多数人的生命高于或贵于少数人的生命。因此,人的生命须受到普遍的无条件的保护和最高的极端的尊重。
参考文献: [1]罗崇敏.生命•生存•生活[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 [2]甘绍平.以人为本的生命价值理念[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3).
收稿日期:2009-06-17 作者简介:张谈生(1966—),山西临县人,云南科技信息职业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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