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助学贷款 ——从政策到法律的距离 李海明 李 樊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100088;长春工业大学,吉林 长春130012) 摘 要:我国助学贷款从政策起步,因出现法律问题而受阻。在政策与法律的对冲中,助 学贷款制度呈现了多形式发展的样态,而实务中关于助学贷款中道德问题之诟病,信用制度 之呼吁,还贷负担之报道,可谓不绝于耳。其实,我国的助学贷款背后既有从政策向法律转 化的不彻底,又有教育部门和银行企业间的博弈。而唯独作为受教育者和就业者的公民权益 在博弈中缺位,在理念上缺失。确立维护公民发展权益的助学贷款理念正是完成助学贷 款制度从政策向法律的转化并疏通助学贷款症结的起点。 关键词: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公民发展权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08( 2009)06-0025-06 助学贷款不是我国的特有现象,助学贷款还贷中的问题也不是我国特有的问题。其实域 外关于助学贷款的实践早已展开,例如美国自1958年《国防教育法案》建立大学贷款制度以 来已有五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的助学贷款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 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办发[1999]58号)至今,则刚十载。然而无论 何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与高等教育收费相关联,助学贷款似乎是 天然之选择。而助学贷款之实践也当有不外乎常识性的两个侧面,一个是政策问题,之所以 称为“助学贷款”,是因为其不是一般的贷款,不能顺其自然,助学贷款与教育事业相关而 必然纳入国家的宏观政策中;一个是法律问题,每一个具体的助学贷款行为必然是一项法律 行为,有借有还,助学贷款与法制相关而必然受到利益各方博弈能力的影响。故而政策落实 和法制运行之间的互动成为助学贷款最为明显的特征,特别是当助学贷款政策转化成较为稳 定的助学贷款制度时,法律对政策的诠释可能会促使我们反思助学贷款的实质。适逢助学贷 款十载,笔者切换政策和法律的两个视角,以反思助学贷款的理念为核心,希冀能对我国助 学贷款中的问题与经验有一个较为客观的认识。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两个定性 严格地讲我国助学贷款的酝酿要早于1999年,不过一般把1999年5月13日《关于国家助 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文件)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开始的标志,该 文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体制、贷款的申请和发放、贷款的期限、利息和利率以及贷款回 收作出了规定。1999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助学贷款管 理的若干意见》,主要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2000年8月22日《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 则扩大了助学贷款的适用范围。自此助学贷款不再是试点性的政策,而是普适性的政策。20 01年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 款业务发展的通知》则明显是为了推动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的规模,不仅体现在名称上,更体 现在通知的内容上。2002年2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则仍然是积极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延伸,该通知对当时的国家助 学贷款状况如此分析: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 困难学生的实际借款需求尚有很大差距;各地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的部分经济困难学生还 不能及时得到国家助学贷款;一些银行对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积极 性和主动性不高。然而2002年之后,助学贷款项目逐渐进入还贷期,紧跟其后,国家助学贷 款在2004年前后出现大面积停贷,北京高校无一幸免。①在此种背景下,2004年6月12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 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具体操作上进行了很大的修改和补 充,自此国家助学贷款不再是政策一头热,政策与法律的互动走向前台。然而2004年之后政 策和法律的距离并没有实质性地拉近,而是出现了政策和法律的单独努力。由此看来,我国 助学贷款的十年是政策和法律接洽的十年。 1、教育改革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 教育改革是我国出台助学贷款政策的最直接的推动力。自1978年恢复高考后,高等教育以免 费教育为 主,经过步步改革,以1996年12月26日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标志,免费高等 教育基本结束。而与1999年起的高等教育扩招同步,高等教育收费开始上涨。有人如是总结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高校大规模扩招以来,高等教育学费以惊人的速度上涨,渐渐超出 了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一些学生因为支付不起高昂的学费而被迫放弃学业,并由此衍生出 一系列社会问题②。 1999年高等教育扩招的开始也是国家助学贷款的起步,国家助学贷款首先是作为高等教 育收费改革的配套措施而展开的。这与高等教育的理论是相关联的。一般地分析,高等教育 收费改革一方面来自于传统免费教育的反思,一方面来自于普通高等教育的财政危机,最终 高等教育理论选择了人力资源理论③。这意味着教育理论的起点是个人在教育上的投资, 教 育之于国家和社会成为一种特殊的产业。按照此种逻辑,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一种特殊产业 领域改革的配套措施,简单地说,国家助学贷款首先是为了教育产业的政策性发展服务的。 以上的逻辑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在这里笔者并不分析教育产业理论的实证事实,而单 就助学贷款的实施来看,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首先在于进得校门,而在收费价格合理性和贷 款制度完善性上却有很大的欠缺。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开宗明义,系“为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之后的若干法律性文件中,也多明确指出“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实 施”,“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加速人才培养”等政策目的,在助学贷款经过停贷危 机之后,国办发〔2004〕51号文件则强调了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其中“方 便贷款”则意味着助学贷款作为教育政策,不仅不能停止,而且必须“方便”。 2、银行改革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性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操作,助学贷款已经明晰地区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贷款, 而无论国家助学贷款,还是一般商业贷款,均属于商业贷款,两者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是 否有财政贴息,而此并不是银行关注的焦点。国家助学贷款能够顺利开展,对于银行来说, 首先要符合银行信贷的商业性原则。 我国的银行改革是从国有银行开始的(目前,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也是国有银 行),而在改革的过程中,政策性与商业性的界限和协调则成为银行改革的重要问题。银行 以商业定位,逐步向企业靠拢;然而商业银行又不可能如一般企业一样与政府拉开距离,故 而银行政策性职能又不能完全退却。此时,政策对银行营利性的影响不同,银行必然会有两 种截然不同的反应,而且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到位,这种反应会更灵敏。从我国国有商业银 行改革三十年来看,从2003年起股份制改造启动,产权改革格局为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第三 个阶 段。④这也正意味着商业银行对政策灵敏反应的开始,也难怪2003年国家助学贷款进入还 贷期而出现停止贷款的普遍现象。 商业银行如何承担国家的政策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国家助学贷款作为 商业贷款的定性,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商业原则来操作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国办发〔20 04 〕51号文件如此强调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强调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 款风险。此种强调显然把“防范风险”放在了重中之重。从以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发展来看, 生源地助学贷款更多地强调了“防范风险”的原则。而《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则定位为 商业银行根据商业原则自主发放商业贷款,而此时虽有支持教育事业之功效,却与国家助 学贷款政策有了很大的距离。 3、从政策到法律的对冲 助学贷款的十年变迁展示了助学贷款从政策到法律的艰难,助学贷款的双重属性则实际 上是两种思维各执一端。政策性的助学贷款理念是发展教育事业,银行必须方便贷款;商业 性的助学贷款理念是银行信贷的商业性原则必须坚持,银行必须防范风险。而当两种不同的 思维方式出现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时,便必然在实务中各执一端,难以协调。正如国办发〔20 04〕51号文所指,“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 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 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 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 以改进和完善。”显然理论准备不足的实践已经把助学贷款政策推向了助学贷款法律,然而 由于政策与法律之间巨大的思维跳跃,助学贷款制度出了不少问题。2004年前后正是助学贷 款政策转化为助学贷款法律的一次激烈对冲,国办发〔2004〕51号文则意味着助学贷款的政 策思维和法律思维之间的一次缓冲。自此国家助学贷款重新启动,助学贷款也不大可能再出 现政策与法律无法缓冲而形成的停废僵局。但是,助学贷款中以还贷为核心的问题却并没有 得到实质性解决,只是因为政策与法律对冲的结果使银行不可能再采取停贷的救济手段。故 而,笔者把2004年作为助学贷款两性的一次较量,而且是一次没有胜负的较量,助学贷款的 双重属性还是泾渭分明的。于是,2004年则开启了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对冲期,至今助学贷 款制度的问题乃至经验均是政策向法律转化过程中的理念对冲的结果。 二、理念对冲中的助学贷款制度 国办发〔2004〕51号文之后,助学贷款方面并没有高于此层次的制度出台,助学贷款政 策向助学贷款法律的进一步转化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而在低于国务院层次的部门做法中, 我们却看到了助学贷款制度的某些发展趋势,例如强调生源地助学贷款。但是,这些做法并 没有实质性地化解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冲突,理念上的冲突则成为助学贷款制度中各种 问题的根源。以下分析理念对冲中的助学贷款制度,以揣摩助学贷款制度之趋向或实施效果 。⑤ 1、多元化的助学形式与多元化的助学贷款 一个完善或者完美的助学制度或体系应是“当助尽助”。然而,我国的助学体系却并未成 熟,这主要是从资助效果来评价的。这也意味着我国的助学形式必然进行多种努力,而从 1993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起,到1994年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俭学助 学基金的通知》,再到1995年《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可知“奖、贷、助、补、减”多种助学形式同时并存。其中助学贷款则是助学体系最为 吃重之制度,毕竟“奖”首先跟“优秀”联系在一起;“补”则往往不能解决学生之学费, 而只是生活上的补贴;而在以收费为原则的情况下,“减”只能是个别例外。于是,当高等 教育的负担水平对学生承受能力来说比较重时,经济困难学生则必然为数不少,助学贷款自 然成为助学形式中最为重要的形式,这也是我国之现状。 助学贷款的多元化更多是理想的助学贷款权利缺失的结果。理论上,助学贷款是为了教 育公平,并体现为个体的受教育权利,这意味着符合条件之入学者应当平等地进入一套贷 款程序,这个程序仅仅是入学程序之部分。现实中,我们却并没有把助学贷款定位为一种权 利,于是助学贷款多元化了。助学贷款多元化有许多表现:中央院校助学贷款与地方院校助 学贷款有差别。一般中央院校助学贷款的效果要好,因此中央院校的停止贷款就意味着整个 助学贷款的停废;不同学校的助学贷款也有差别,一般重点院校的助学贷款效果要好,这与 银行营利性有关。另外,助学贷款的多元化还表现为对传统助学贷款模式的修正。传统的助 学贷款是学校有一个对口银行,该学校学生通过学校牵线而取得对口银行的助学贷款。而助 学贷款多元化的一个表现是与就学地助学贷款相对而言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实践中,生 源地助学贷款往往是学生父母贷款,目的用于学费,在法律关系上与学生助学贷款实有不同 。助学贷款多元化的另一个表现是银行与学校的对口关系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可能受到两种 完全不同的力量推动,一种是银行政策性地介入,一种是银行商业性地侵入,而从银行对助 学 贷款的诸多诟病来看,银行当是政策性地介入。另外,最初“助学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 ”可替代使用,而今则严格区分“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随着2008年《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银行可能会开发出较为纯粹的“学生消费贷款”,而这种 贷款可冠助学贷款政策性之名,却秉承助学贷款商业性之实。 多元化的助学贷款其实是助学贷款没有完成政策向法律转化的政策性乱象,其直接结果 是,我们并不清楚助学贷款的规模在多大程度上或多大比例上实现“应贷尽贷”的目的,于 是也很难统计每年有多少人因为纯粹的经济原因而放弃大学之路。我们可以假设,如果学生 能够获得助学贷款,他会选择大学之路,而不会把稍微滞后的还贷问题考虑进来,这样就应 该有越来越多的来自农村的学生会选择大学之路。然而笔者从新闻报道与切身感知中发现, 农村学生对于大学之路的选择意识越来越淡薄,其中的缘由可能很多,但是在通向大学之路 上,残酷的经济障碍当是最为重要的原因。如果说,当初的大学收费改革已经充分考虑到了 教育公平问题,并把助学贷款作为重要的制度保障,那么现在夹杂在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助学 贷款制度肯定没有完成其使命。 2、信用贷款与助学贷款 信用贷款是与担保贷款相对而言的,不是助学贷款制度之专属;而信用制度或者信用之 法律规制更不在助学贷款制度之框内。而鉴于助学贷款中违约率高,贷款学生的信用问题备 受理论与实务诟病,并且关于助学贷款问题反思的诸多论文与评析中多把大学生的诚信问题 认定为助学贷款违约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笔者并没能查阅到相关具体的统计数据), 进一步把信用的法律规制纳入破解助学贷款难题的不二法门。于是信用贷款与信用制度则成 为认识助学贷款制度不可回避的视角。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信用是借贷双方的一种延期支付的契约或承诺。”⑥进一步分析 ,信用之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未来的偿债能力转化而来的当下资产权益,是一种经济上的权 益,更简约地说,信用也是资产,也是财富,其生动的例子如信用卡的使用。故而信用贷 款仍然是对等的借贷关系,特别是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社会,当事人对信用的珍视要甚于 普通的财富,这不单单是对个人名誉的爱好,道德上的情操,更多和更直接的是其财富能力 。显然,助学贷款,特别是国家助学贷款,以信用贷款大开大学之门,却以大量违约之负面 效果例证了信用之实质。根据国办发[1999]58号文的规定,要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 度,贷款银行定期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比例和违约 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同时公布其担保人姓名;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 任。在助学贷款制度实施多年之后,2008年有几则关于银行公告催收助学贷款债务的新闻, 我们姑且不论信用规制法之缺失,单就助学贷款作为信用贷款而言,殊值商榷。 助学贷款的政策性首先体现为大开方便之门。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助学贷款不应当是信 用贷款,其与信用贷款有相悖之处。如前已经分析了信用的财富实质,而可视为财富的信用 无非两种途径来获得,一种是诚信积累;一种是资财充盈。显然经济困顿中的刚入学的大学 生不在此列。从这个角度来看,助学贷款之于大学生来说并不是纯粹的受益,而是无意中 失 去了公平建设个人信用的平台,而当助学贷款违约率远远高于一般商业贷款违约率的时候, 大学生之信用丧失尤其显得失当。 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会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就个人消费信用而言,即便作为信用法律 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个人破产法》可能不易出台,但是并不会影响个人信用登记、评估等 的管理和规制。笔者在此感慨的是,助学贷款起于政策、归于法律的对冲结果在信用贷款问 题上体现的尤为突出,而本着“政策的归政策,法律的归法律”的思想,那么助学贷款所延 伸的信用问题如何回归政策或者政治的角度去化解似乎更为合理。 3、还贷负担与助学贷款 排除道德问题,助学贷款违约问题显然是一个还贷负担问题。其实还贷负担问题在2004 年就已经得到重视,并体现在助学贷款制度的具体完善中,例如申请助学贷款的最高额有 所降低,个别学生贷款数额少了会一定程度减轻还贷负担;适当延长了助学贷款的还贷期限 ,应当说延长还贷期限可以稀释还贷负担,假设选择大学之路相对整个人生来说是回报率极 高的投资,那么还贷期限越长,越能显示出这种投资关系。然而,制度的完善并没有解决还 贷负担问题。关于还贷负担问题,笔者想分析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高校收费价格的合理性问题。普通高等院校收费的必要性已经无须探析,这是教 育改革所选择的,无论其理论基础为何。单就收费价格而言,其定价依据值得注意。一般的 ,从教育投入来看,大学生承担小比例的成本,目前所定之学费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从学 生负担来看,目前普通高等学校的收费却是很高的。新闻报道⑦,30年来农村大学生比例 下 降一半,从农村与城市大学生对比的角度来看,无需说农村家庭负担能力低于城市家庭负担 能力的一半,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多数,农村大学生急速下降当是经济问题 所致。从网络关于助学贷款还贷的报道来看,我们不难发现还贷负担中的一些说法绝不是个 别现象:有的毕业生依靠民间借贷归还贷款;有的毕业生四年工作,四年还贷并不轻松。 其二,无力负担的破产问题。危机中的企业需要重整与重生,深陷债务危机的自然人也 需要挽救与重生。理论上,个人破产或重生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生制度 不止于对个体的关怀,而更多的是对一般秩序的维护。而如前对“信用贷款”的分析可知, 助学贷款不具有信用贷款的质的合理性,故此,即便我国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也不宜简 单的把助学贷款中的无力负担纳入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框架。然而助学贷款还贷中的无力 负担是否关涉破产问题却其说不一,例如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就存在助学贷款破产的案 例。 ⑧其实,助学贷款中的无力负担是否关涉破产问题仍然是助学贷款双重定性的问题,作为 政 策性的助学贷款,不宜纳入破产法的程序;而作为商业性的助学贷款则当然应纳入破产法的 程序。 其三,还贷负担中的政府责任问题。目前助学贷款制度中,政府的财政责任主要是财政 贴息,广义政府的责任还包括对银行税收上的优惠,这种普惠性的政府责任并不涉及还贷负 担问题。而在以负担能力为考量的政府责任制度中,代偿制度则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而这种 代偿往往与国家的发展政策联系在一起。我国政府并没有根据纯粹的还贷负担而承担直接的 代偿责任,但是在国家的发展政策中政府把代偿行为作为引导工具而承担代偿责任。 三、助学贷款法律之应然理念 1、助学贷款法律的应然理念 完善的助学贷款制度必然是助学贷款法律制度,不仅涉及助学贷款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层次会提升,而且助学贷款实务中的救济机制会逐步落实,并必然和诉讼接轨,这是法治发 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助学贷款制度的法治化道路则刚刚开始,并且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仍然 举步维艰,这大概仍然要从助学贷款的定性出发。其实,肯定助学贷款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并 不必然是不可协调的,而在助学贷款的两性协调过程中,如何实现政策向法律的合理转化则 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而一个贯穿始终的理念则成为顺利转化的基础。 在助学贷款法律的实际理念中,我们已经发现,作为核心当事人的学生的利益却没有得 到应有的关注。助学贷款的现实是博弈双方均假资助大学生之名而博取自我发展之空间。很 简单的道理,当把学生作为资源,其利益得不到制度的细微关怀时,此种资源必然被恶性开 采,其结果是教育事业出现问题,金融业务出现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博弈应当是一种 良性博弈,而良性博弈不仅应当是可持续的,而且应当是利益主体到位的博弈,否则很难实 现利益的均衡、博弈的公平。在助学贷款权益中,一般认为是三方主体,即政府(包括学校 )、银行和学生,而由于学生在助学贷款中博弈能力的缺失,助学贷款制度虽有三方主体, 却是两方博弈。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应当摒弃助学贷款制度中的博弈理念,以寻求助学贷 款法律的良性制度。 回到学生权益,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以良好的入学率和良好的毕业入职为基础,倘若社 会对普通高等教育的价值评估贬值,入学率不佳;倘若教育选择是个体的投资选择,其不能 在受教育后的人生发展中获得恰当的回报,教育事业的发展就不会是可持续的。同样从学生 权益出发,助学贷款作为金融业务的发展必须以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良好的个人消费水平为基 础,倘若从先入为主的道德指责入手去建立信用缺失体系,而不是呵护与金融发展有莫大关 系的良好信用积累体系,助学贷款之于商业银行就不只是鸡肋,而更是毒针。故而,贷款者 的权益方是助学贷款法理念思考的合适起点,而贷款行为不是一个短期的受教育期间的行为 ,故不能从狭窄的受教育权益出发,仅从大开大学之门的角度去考虑助学贷款制度的目标, 而应当从公民的发展权益出发而定位助学贷款制度,而发展权不仅包括受教育权,更包括职 业发展权。作为公民发展权的助学贷款制度,获取助学贷款权是其受教育权的必然内容,毕 竟在逻辑上,把大学生与其家庭相对分离,刚入学的大学生是经济上的空白者,获得助学贷 款当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为普惠制;而充分考虑还贷负担则是职业发展权的必然内容,从还贷 负担出发,而不是从还贷道德出发,不仅有利于建立信用法治,更有利于公民的职业发展, 倘若公民职业的黄金时期承受较大的还贷负担则意味着助学贷款政策最初的教育公平进而转 化为职业歧视。 2、以公民发展权为基础的助学贷款法律 以公民发展权为基础的助学贷款可以化解从政策到法律的对冲。其实,仍由目前政策与 法律的对冲现状存在,助学贷款制度极有可能蜕变为鸡肋制度、形象制度。而教育、学校和 银行均从事业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中跳出来,以公民发展权益为起点,助学贷款法律在制度中 当有若干变化。 其一,助学贷款的形式会相对单一,目的会更加明确。助学贷款会分为较为严格的政策 性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政策性助学贷款宜采取单一形式,宜趋向普惠体制。此时的 政策性助学贷款存在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机构,可入行政系列,可入事业系列,资金来自财 政预算和还款回收。该政策性助学贷款机构应当评估学费水平,并制定政策性助学贷款的广 度和深度。商业性助学贷款则向一般商业银行开放,采取商业原则,以竞争性市场为机制。 两 种助学贷款形式在助学效果上形成互动,并建立起相关评估机制。这时候,所谓生源地助 学贷款 和就学地助学贷款的区分就无意义了。助学贷款形式的相对单一意味着政府财政的预付,而 不是政府倡导大开方便之门,银行递上自家钥匙的现有助学贷款。银行的助学贷款必须是商 业性的,银行的商业助学贷款当以构建学生信用为基本,而不把经济困难作为放贷的实质要 件。 其二,助学贷款的还贷负担应当趋向不影响公民发展。这里首先要提示,倘若国家实行 免费的大学教育会带来多重财政负担,这个数据也许很难统计,但是至少有些国家有此实 践。笔者认为,教育事业上的财政负担能力更多是国家的政策问题或者认识问题,即把公民 的受教育权放到多重的位置上的问题。其次,政策性助学贷款仍然是贷款,在经过一个运作 周期后,即当政府的财政投入达到一定量的时候,政府的财政负担必然降低。进而,回归到 助学贷款中的公民职业发展权,助学贷款应当充分体谅毕业生的还款负担与意愿,把助学贷 款的还款期限尽可能延长,例如20年、30年等等。其实,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挂钩的代 偿制度作为助学贷款的类豁免制度的效果并不一定好,也许就个案来说,也多是毕业生的三 年光阴而已,而最终置身于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的大学生比例可能并不乐观,也许助学贷款的 还贷负担仍然要在助学贷款政策内部去化解,可能会更好一点。 其三,现行体制下以公民发展权为基础的制度修正。在现在的助学贷款框架下,以公民 的发展权为起点,必须加大吸引学生进入大学之门的力度,尤其是对农村学生而言。其实, 现今社会中“百无一用是书生”的思想有所浮现,这可能跟商业社会的畸形发展有关。正是 从这个角度,不能让一个学生因为纯粹的经济原因而放弃大学之路,也不能让大学之路成 为父母为学生选择的纯粹投资性考虑。这两种现实思维的纠正必须考虑在助学贷款制度的完 善过程中。当然财政负担还会是实质性的因素,不过授权借款学生人数比例的做法可能是一 个好办法,而这种做法的进一步明确化就可以纳入法治的框架。另外,在助学贷款的还贷中 ,应当以职业发展为核心进行制度完善,诸如失业毕业生、再入学者之还贷,采取自然暂停 较 为有利于保护学生的利益;还贷的负担水平应当与就业者的收入水平联系在一起;最后应当 放弃过多的道德指责,政策性助学贷款应当放弃商业原则,即不与信用体制有过深的联系, 也不轻易地给助学贷款以豁免。助学贷款在还贷上宜向民间借贷的某些特征考虑,例如无息 性、期限不定性、人情味等等,在现有的商业银行承办政策性助学贷款的框架下,这些特征 的体现当由政府来实施,例如整个贷款期限的财政贴息、银行的慎重罚息、对贷款者收入 的强制申报等等。
注释: ①国家助学贷款走到十字路口[EB/OL].http://talk.163.com/06/0120/16/27U3FFOT00301 JAK.html.2009.5. ②刘晓农,刘京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教育收费制度的演变及完善[J].价格月刊,2008, (12). ③熊湘敏.再论高等教育产业[J].科技信息(学术版), 2007,(2). ④谢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三十年[J].今日财富(金融版), 2008,(10). ⑤在方法论上,本文更多地从逻辑上去评析助学贷款制度,而放弃了实证调查的方法,但是 并不排除笔者对助学贷款制度实施效果之感知。 ⑥李晓安,阮俊杰.信用规制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 ⑦农村大学生比例引起温家宝关注 30年来下降一半[EB/OL]. http://news.sina.com.cn/ c/2009-01-23/040717100291.shtml.2009.5 ⑧Andrew M. Campbell, J.D. Bankruptcy Discharge of Student Loan On Ground of Un due Hardship Under § 523(a)(8)(B) of Bankruptcy Code of 1978 (11 U.S.C.A. § 52 3(a)(8)(B)) Discharge of Student Loans 144 A.L.R. Fed. 1 (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98)
收稿日期:2009-06-18 作者简介: 李海明(1980—),河北石家庄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 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李樊(1982—),女,吉林长春人,长春工业大学法学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法学与文化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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