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背景
经费说明
申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45号),现将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 1、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国家级项目,应作为重点补助对象优先申报,并加大扶持力度。京剧、昆曲等国家已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2、其他国家级项目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按照濒危程度和紧迫性区分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申报,申报比例不得超过本地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总数的30%(不包括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不列入申报范围; 3、已申请补助费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得申报; 4、已经连续多次补助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列入申报范围。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 经文化部批准公布的所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报
联系方式
文化部财务司预算财务处 王浩任 电 话:010-59881700,59881133(传真)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保护处 杨晓辉 电 话:010-59882540,59882539(传真)